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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法律依据

2011-01-01 08:12:28 来源: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的平等应该是绝对的平等,不应该分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或者外村人,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该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同等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义务和承担同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村人而有所不同,否则就失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8]

  2.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这一规定最早赋予了农民享有买卖房屋的权利,并且房屋买卖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自然随之转移给买方。这说明即使在更强调阶级划分更重于保护农民利益的年代里国家也没有限制农民处分其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意向。

  3.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农村房屋买卖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买卖有效。该批复明确界定有效的情况是买房人交付购房款并且占有管理出卖房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允许农村房屋买卖的意向没有被歪曲。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做出规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这一条说明了宅基地使用权是完全可以转让的,只是转让后应该到相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罢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体现了相同的立法精神,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条原则上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相信农民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既然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农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农村宅基地也应做相同理解。[9]总之,在工业化与城市化日益深入的今天, 许多农民都已经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有根本上的区别,他们也热衷于投资创业,而他们的房屋就是一笔很有价值的不动产,加之我国现在正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实现迁徙自由制度等等,允许农村房屋自由买卖对于促进农村融资有积极意义,因此不应该限制农村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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