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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07-11-28 20:49:48 来源:
民事起诉状
原告:蓝明国,男,汉族,1961年6月13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295号10幢4单元6-1。
原告:张发源,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懂家镇水巷子居委3-76号。
被告:丰都县广播电视综合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洪发,经理。
诉讼请求:请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两原告的网络补偿款41201元及其18982.85元利息,共计60183.85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两原告原在经营管理电视网络,2001年8月政府实行机改,不准个人经营电视网络.两原告在2004年12月8日与原丰都县懂家镇文化广播服务站(现叫网络工作站)达成了网络设施及经营管理权转让协议。两原告将自己所有的网络设施及经营管理权转让给丰都县懂家镇文化广播服务站,丰都县懂家镇文化广播服务站补偿给两原告342771元,在签定协议时付25万元,余款在2006年6月前付清。由于丰都县懂家镇文化广播服务站即网络工作站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丰都财政发[2006]139号文件规定“2001年8月机改以来,因网络建设改造而欠银行和私人的债务,由县网络公司承担”。这样原丰都县懂家镇文化广播服务站和被告先后分期分批支付了原告301570元,还有41201元和18982.85元的利息没有支付,经多次协商支付无果。故起诉。
以上事实有协议、欠条、丰都财政发[2006]139号文件等为据。
综上所述,被告欠两原告网络和经营管理权补偿款41201元及其利息18982.8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蓝明国 张发源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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