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1994年7月5日发布,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9、《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2007年11月23日)
10、其他可作为办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实施对象:土地总登记以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三、受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一般由相应城区分局受理和办理,也可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通过政务流转中心转相应分局办理;涉及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由政务流转中心转地籍管理科办理。
四、实施主体: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实施条件:参照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六、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下载, A3纸规格)。
2、土地使用者资格确认材料:
(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土地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正委托书),原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供出让合同,原件1份。
6、用地批文、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各1份。
7、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原件1份。
8、地籍调查成果1套:宗地图原件2份、面积量算表原件1份、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指界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指界的须提供)原件1份,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非法人代表指界的)须提供原件1份,由南宁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调查。
9、在原邕宁县国土局办理供地手续的,须提供出让合同、地价款缴纳凭证及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各1份。
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行政收费及其依据:
1 标准
(1)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本,单位10元/本(在城区分局开具非税收入单据,去建设银行交费)。
(2)测绘费和图纸费:由信息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收,属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
2 依据
(1)《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5号)
(2)《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1994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2001年9月1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土地管理信息中心测绘和计算机应用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7]35,1999年3月15日,南宁市物价局)
八、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实施数量:无具体限制
十一、流程图
指导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