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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2009-02-15 09:29:38 来源:彭道柏
申请书
申请人:冉龙河,男,汉族......
被申请人:谭仁发,男......
被申请人:胡道兰,女,汉族......
申请请求: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丰都县人民法院(2007)丰法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借款53000元及其判决书生效后的双倍贷款利息和支付诉讼费、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2005年7月8日被申请人借我57000元后,拒不还款,经我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于2007年2月9日只向我还了1000元。我没有办法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以(2007)丰法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还款。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是包工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偿还,我就向丰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详尽附近二),执行人员对被申请人在丰都县兴义镇场上的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已经部分抵押给原兴义信用社),对被申请人承包的丰都县兴义镇联合水库工程的6万元利润进行了冻结,对被申请人存放在谭仁会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扣押,对其他的财产没有采取强制处施。可是申请人从2007年7月申请执行至今已快到2年了,只收到3000元执行兑现款,而且丰都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承包的丰都县兴义镇联合水库工程的6万元利润进行冻结的款没有经过听证就把6万元利润发给了被申请人作为发放工人的工资,但事实上被申请人已经从发包单位领取了6.7万元人工工资,故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的规定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丰都县人民法院(2007)丰法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冉龙河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1、丰都县人民法院(2007)丰法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2、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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