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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1-01-09 14:57:48 来源:
渝人社发〔2010〕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房管局、卫生局、工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安监局、总工会:
自2007年以来,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等部委的统一部署下,我市人力社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在全市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经过三年来的专项整治活动,农村地区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乡村“四小”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明显改善,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重 庆 市 监 察 局 重 庆 市 民 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 庆 市 总 工 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对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2010年6月1 日至7月31 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重点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着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专项行动的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成立重庆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国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唐建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杜黎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何 炜 市民政局局长助理
周琪敏 市国土房管局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方明金 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文渝 市工商局副局长
冉进红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建新 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成员名单见附件1),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舒阳同志担任。
各区县也要搭建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专项行动目标
清理无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农村地区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使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
专项行动主要对象是: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用工场所,重点打击并依法取缔黑砖窑。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三)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五、具体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至10日)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求用人单位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
(二)执法检查阶段(6月11日至7月25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联合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实行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源头治理与大要案查处相结合,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对农村地区用工场所全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深入部分区县(自治县)检查督促。
(三)总结分析阶段(7月26日至7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总结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对农村用工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同时,还要总结近几年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2007年相比的主要数据分析)和经验,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总结报告。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分工负责,认真排查
人力社保部门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监察机关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及时提供救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检查并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有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安监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和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明确工作区域和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工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举报投诉。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
(二)建立长效机制,做好舆论引导
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治理机制。要及时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协助调查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探索建立加强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避免个案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于6月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于6月24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形式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于7月2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汇总情况(见附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自治县)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联系电话(传真):63890979、63890365
联系人:丁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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