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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檄文”,被判名誉侵权
2007-11-01 23:09:41 来源:
2007年6月10日,巫溪县白鹿中学一名具有大专文化、40岁男教师魏明学,在http//bbs.qq.Com网址的社会观察——拍案论法专栏中发表了题为“冤——一个贫困教师含着血和泪的控诉”和“一个教师良心与责任感”两篇文章。在两篇文章中载有:“郑家三兄弟(黑势力)他们素质不高”、“郑氏兄弟把学生手中的饼甩到了地上,冲到我家要砸我的锅,并且在吵大闹,要打我妻子,最终被我好言相劝拉开了”、“现在,我及家人仍处在威胁之中,`还要把我们往死里打,打成残废,大不了花几人钱,这就是徐家信用社主任(指郑厚均, 本案被害人,系巫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家信用社主任)常挂在嘴边的”等。
该两篇文章发表后,吸引了多人浏览、回贴。巫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专门派人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被害人郑厚均所在单位有职工还为此戏称他为“黑社会”。郑厚均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遂以魏明学名誉侵权为由于2007年7月30日起诉至巫溪法院第一人民法庭。
巫溪法院经认真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得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作为现代社会传媒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住信息和进行交流的场所,又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不应成为个别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魏明学在http//bbs.qq.Com网址的社会观察——拍案论法专栏中发表的题为“冤——一个贫困教师含着血和泪的控诉”和“一个教师良心与责任感”两篇文章中,使用了有损原告名誉的语言,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合法,系客观地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而且,该两篇文章被多人点击浏览、回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客观评价,致使郑厚均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因此,魏明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魏明学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郑厚均的名誉侵权行为,并于三日内在http//bbs.qq.Com网址的社会观察——拍案论法专栏上向郑厚均赔礼道歉;魏明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巫溪法院 韩丽旋 孙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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