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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同意300万卖四合院 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
2009-03-08 16:14:51 来源:
2007年5月18日,蔡先生与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2万元定金,购买潘先生位于西城区的一处四合院。房屋售价300万元。此后,潘先生和妻子以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签约未经妻子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定潘先生在没有得到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出售房屋,而且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因此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蔡先生委托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认为这处房产在2008年9月的价值已经涨到400余万。蔡先生认为致使合同无效的责任在潘先生,因此潘先生应该按照房屋升值损失的一半50万元对其作出赔偿。
法院认为,潘先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直接责任方,但蔡先生仅支付了定金,且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也没有办理过户,其升值与否在签约时无法预见,具有不确定性。房屋升值损失并非蔡先生多支出的交易成本。因此对蔡先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房主返还蔡先生2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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