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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宣传资料

2010-10-08 08:22:50 来源: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宣传资料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宣传资料

http://www.cqfd.gov.cn   2009年2月26日

1.什么是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成长的劳动力中尚未就业的人员。
2.《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所指的失业人员是指哪类人员?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所称的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3.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使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4.失业保险具有哪些特点?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包括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5.我国什么时候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我国1986年10月1日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6.失业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失业保险基金包括: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7.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我市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内的: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8.用人单位应在哪里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到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9.新成立的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成立后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登记证件。
10.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准备哪些材料?
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11.参保单位及职工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工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2.什么是单位工资总额?本人工资如何计算?
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经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13.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14.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
15.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
二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三是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6.失业人员在哪种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三种:
(一)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同时规定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7.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出现以下八种情形之一即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8.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第二,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要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前须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程序,其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
20.如何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二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
(1)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2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多长?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2.失业保险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我市现在每月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四档(均含门诊医疗费15元):210元、192元、173元、155元,其中主城区执行210元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政府决定调整。
2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4.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如何计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单位已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单位投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50%一次性计发。
25.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持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其丧葬、抚恤费用如何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27.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怎么办?
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28.《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何时生效?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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