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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流程
2010-10-08 08:14:22 来源:
一、 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具备以下条件
(一) 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以上(本单位);
(二)非职工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二、参保单位报送失业人员档案程序
(一)参保单位与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7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将失业人员个人档案,交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档案审核和移交手续。
(二)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由参保单位通知个人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参保缴费年限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参保缴费时间按周年计算):
参保缴费满一年,享受3个月,二年6个月,三年9个月,四年12个月,满五年且不足七年15个月,七年16个月,八年17个月,九年18个月,十年19个月,十一年20个月,十二年21个月,十三年22个月,十四年23个月,十五年以上及十五年以上24个月。
(三)失业人员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档案目录表(注明档案材料类别、数量,参保单位应在表上盖公章);
(2)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连续合同原件);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
(5)招用或招工手续;
(6)失业职工介绍信;
(7)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
(8)其他资料。
(四)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的填写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参保单位应及时为个人填写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送参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装入个人档案袋;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填报盖章后,与个人劳动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等材料装入个人档案袋,原参保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五)参保单位应按失业人员户籍情况送交个人档案
(1)渝区城镇户口,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参保单位将其个人档案送到本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成移交手续后,单位通知个人(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办理申领失业金相关手续。
(2)区外城镇户口,由参保单位将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解除合同通知书送本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后,与其他个人资料一起装入档案袋,交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审核手续。参保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到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3)市外城镇户口,参保单位将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解除合同通知书送本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本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对方经办机构相互函告办理,失业人员带个人档案到其户口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待我方经办机构汇出失业人员失业金款项后,由当地经办机构代发失业金。
(4)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农村户口)
非城镇户籍的参保单位人员(农民合同工),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后,参保单位将其个人档案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移交(除不包括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外,档案内容与城镇户籍人员相同),参保单位应及时通知本人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
(5)在外区参保缴费,个人户籍在渝北区,申办程序与上述程序类似。
三、报送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的注意事项
(一)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合同时,应及时向区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平台申报人员减少的电子数据,了解其户籍情况(是否在本区、外区、市外、是否城镇户籍等),以便准确送达档案。
(二)如失业人员在该单位工作前,原工作单位参保缴费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新工作单位为其参保缴费,当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新单位应建立个人档案,同时由其提供原单位档案材料(包括个人缴费登记卡),可合并计算个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三)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到期限,重新就业参加失业保险后,个人再次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由新单位将新建的个人档案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办理待遇享受(未领取完期限与新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城镇户籍人员失业保险申领管理办法
(一)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到指定学校参加职业培训,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或镇)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职工失业证、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卡(失业金每月签字领取)。
(二)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包括“大龄直通车”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发生生育或患病住院,可以报销一次性住院补助(符合报销条件的)。本人需住院治疗的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批后到指定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持有关手续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人员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四)凡享受“大龄直通车”政策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本人次月及时到街道(镇)社保所办理换证手续(由职工失业证变更为重庆市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证),申请享受大龄下岗生活费。
“大龄直通车”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停发享受大龄下岗生活费。
联系电话:86015013/8601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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