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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为职工办医保 被判违法并赔偿损失

2010-08-21 14:10:02 来源:


企业不为职工办医保 被判违法并赔偿损失

企业不为职工办医保 被判违法并赔偿损失 打印 E-mail
2009-06-11

        企业职工朱某退休后,当地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该单位却一直没有为其办理医保,致使其在生病时发生的医药费无法按规定报销。日前,北碚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该企业未为朱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法,并赔偿其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2100余元。

         年近8旬的朱某从1954年开始进入当地一城镇集体企业工作,1983年到龄退休。1997年,该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0004月,当地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每人每年按上年度本人退休费的4%划入。可朱某所在的企业却一直没有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致使其在20004月后就医产生的5100余元医疗费无法按照规定报销。

    经朱某与她所在的企业多次协商,仍然不能寻求到解决的办法。最后,朱某只好一纸诉状将企业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被告未缴纳医保费违法侵权,并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医疗保险费,同时赔偿原告损失。

         庭审中,被告辩称,由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所以一直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证据不足,所以不同意赔偿。

         随后,法院委托当地医保所对朱某医疗票据进行审核,以确定按正规程序应报销的金额,但因朱某没有提供明细清单,最后医保所也无法进行审核确认。

        北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而被告企业没有为朱某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反了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为原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法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被告由于未为朱某参加医疗保险,而导致朱某不能按规定报销医疗费,被告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到去年12月止,若在参保的情况下,朱某个人账户应划入的金额为2100余元,她可以将该金额用于支付平时的医疗费,因而被告至少应赔偿朱某可以从个人账户上支付的医疗费损失2100余元。关于朱某要求被告为原告补交医疗保险费的请求,因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不予处理。于是,法院最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点评

      虽然本案案情简单、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小,但是案件本身的意义却是十分重大,因为这涉及到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现实中,类似于本案中朱某因企业原因而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案例,数不胜数,但进入大众视野中的个案实在是少之又少。通过本案例材料,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劳动者的维权方法。

一、企业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早在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中,就有条文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块,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该决定划定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范围,明确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机制、支付机制和管理机制。20076月《劳动合同法》在期待和争议中颁布实施,这部法律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法律补偿。随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大比例上升,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朱某退休前所在单位以企业经营十分困难为由来抗辩应该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不会得到支持。换句话来说,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作为借口来拒绝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二、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的维权方式

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的维权方式基本上两种:解除劳动合同和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

首先来说说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还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受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限制,如若出现争议,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其次,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和解除劳动合同并用。在理论上,有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仲裁机构予以手里解决,但在实务中,一些劳动仲裁机构对此类争议或请求不予受理,并建议劳动者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予以解决。因此,律师建议对于出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可以首先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和投诉。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在我们国家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关系到劳资关系的稳固;从个人来说,社会保险关系到个人风险的承担和分散,关系到生活质量和水准的保障。律师希望,用人单位应该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承担起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该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未雨绸缪,警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 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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