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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温天气高温补贴政策补充解答
2010-08-08 10:01: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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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宋丽君 信息来源: 综合协调处 发布时间: 2008-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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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违反《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向谁举报?
答:用人单位如果不严格执行《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室外温度超过37℃,而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不含37℃),其是否还要发放高温补贴?
答:用人单位通过投入,改善劳动环境,通过降温使室内温度已经较为适宜,是否还要发高温补贴类似问题,在《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没有明确表述。对《办法》规定有疑问的可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办询问。
3、有关清凉饮料费是否还要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关于清凉饮料费的发放问题,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曾经出台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现在是否继续执行,或者是否调整,请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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