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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2007-11-05 22:53:48 来源: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作者彭道柏。一、 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意义。《物权法》生效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对我们律师来说,弄清这两个法律的概念、特点和区别与联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从《物权法》生效后,对某些案件提起诉讼与原来相比,其诉讼请求是不同的,否则就会被驳回诉讼请求,导致败诉。我举一、二个例子:一、甲某将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乙某、丙某,甲将此房的产权过户给了丙某。现该怎么来提起诉讼呢?在《物权法》生效之前,我们都是主张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一套房屋不可能同时分别卖给两个人所有。故此只能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本金,赔偿损失。在《物权法》生效后,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只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签订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它只是合同履行不能而已,同时是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这样只能要求退还本金和赔偿违约金,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就是一个合同之债。二、共同所有的房屋,共有人之一的张三在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买给了第三人李四。现作为共有人的王麻子,该如何提起诉讼呢?在物权法生效以前,此时有两种情况:一是追加其他共有人为当事人,其他共有人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同意或追认买卖行为,在未追认之前,买卖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二是其他共有人拒绝追认买卖合同,则合同不能发生效力。这是买受方提起诉讼的情况。作为出卖方是不能单独提起诉讼的,而只能由卖方和其他共有人共同作为原告或其他共有人作为原告以出卖方、买方为被告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三是形式上的共有物权与实际上的共有物权即登记薄上为一人所有,而实际上为多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登记薄上的所有人出卖了,买受人是善意有偿,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得到物权,其他共有人只能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物权法生效后,根据《物权法》第97条、第106条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因为没有经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同时转让的不动产没有登记。二、 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即对物的权利,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特点:1、物权是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且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物权是对世权。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者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因为物权是对世权,所以物权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还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3、物权是绝对权即依自己的意思即可实现。物权人行使物权,只受法律的限制,其他则完全听凭自己的意思,不受他人的干涉;物权的实现、物之利益的享受,仅凭自己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达到,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及行为予以协助,义务人只须承担消极的容忍或不为妨害的义务。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为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第二为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物上权利的侵害、干涉及妨碍。。5、物权具有法定性即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也不得以特别约定变更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内容。6、物的权利的保护无期限性即物的权利受到侵害其提起诉讼没有诉讼失效的限制。三、债权的概念和特点。“债务”的对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即债权人享有的可以请求他方即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接受其履行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存在的一种重要法律形态。债权具有以下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2)给付受领权。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此事实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时会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胜诉权,但在此场合仍对债务人的自愿履行享有受领权。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债务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主张自己的债权。(2)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权人不得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3)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期限届满,债权即归消灭。(4)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这主要针对合同之债而言,在法律不予禁止的条件下,合同之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由他们自行商定。(5)债权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在以物为标的的债中,法律允许于一项财产上成立多个债权。在此种场合,虽然可能只有一个债权得以实现,但其他债权并不因此而无效。四、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物权的债权化。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其是债权,那么对其的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是债权的物权化。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8、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9、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2).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成,物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债权的平等性是说,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10、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由债的目的所决定,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物权,都不具有期限性。11、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12、物权与债权的当事人同为两人时,债权效力优先,物权次之。物权与债权的当事人为不同的人时,物权效力优先,债权次之。例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乙,并交付使用,位办理过户登记。现在甲起诉乙要求排除防碍,这是不行的。因为乙享有对甲的合同债权,对其房屋的占有是经甲的意思表示即乙是有权占有。如乙方未付款,甲可以起诉乙要求支付房款或解除买卖合同。这就表面了债权优先。又如:甲将其房屋买给乙,并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又将其转卖给丙。因乙未付清房款,甲可以起诉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丙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财产。因为甲对房屋享有物权,乙和丙只是占有人。这表面物权优先。五、物权法生效后到底有哪些与原来的法律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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