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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公安、检察、法院禁令
2009-03-26 17:29:53 来源:
重庆市律师、公安、检察、法院禁令
“六条禁令”是:
一、严禁律师为承揽业务向委托人虚假承诺;
二、严禁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
三、严禁律师私自收案、收费;
四、严禁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严禁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六、严禁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这十条禁令包括:严禁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或执行不力、贻误战机,违者对责任民警一律停职并处分,负有直接责任领导一律引咎辞职或免职;严禁报警不处、处警不负责,玩忽职守、执行任务临危退缩,违者对责任民警一律停职,负有直接责任领导一律免职;严禁耍特权,欺压群众,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违者一律先行禁闭;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违者一律依法依纪查处;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私分、挪用暂扣款物,违者一律免职或辞退;严禁瞒报、迟报重大警情、重大违法违纪,在立、破案中弄虚作假,违者一律免职或辞退;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娱乐性消费,参与、经营娱乐场所,违者一律免职或辞退;严禁参与赌博,涉足色情场所,违者一律处分;严禁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违者一律清除公安机关;严禁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者一律清除公安机关。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危害司法公正。
二、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警械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
三、严禁变相限制证人、未立案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
四、严禁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五、严禁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财物。
六、严禁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款物,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拉赞助。
七、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律师。
八、严禁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等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九、严禁参与赌博,涉足色情场所。
十、严禁酒后驾车。
最高法院五条禁令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直指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
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3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
4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5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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