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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09-03-16 14:27:59 来源:彭道柏
原告:向树中,男,汉族......
原告:任素芳,女,汉族......
被告:张光其,男,汉族......
被告:张志文,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48号。
负责人:王晓燕,该支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请求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张光其、张志文连带赔偿原告孩子的死亡赔偿金701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60元,误工费405元,住宿费450元,合计123095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两原告是夫妻关系,向雪琴是他们的二女儿(2000年10月2日出生)。渝G30050轻型普通货车于2008年11月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保险。
2006年3月被告张光其、张志文合伙在青龙乡场上开始做粮食收购、肥料买卖生意,且利用被告张光其所有的渝G30050轻型普通货车运输粮食、肥料,2009年3月5日17时50分被告张志文在驾驶装满肥料的渝G30050轻型普通货车时,在丰都县青龙乡场上青龙乡青龙中学附近,将正在人行道行走的向雪琴撞倒,导致向雪琴当场死亡。丰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丰公交事认字【2009】第2009003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志文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向雪琴没有任何责任。后来被告张光其支付了向雪琴死亡丧葬费12000元,其余的赔偿几被告拒不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保险证等为据。
综上所述,被告张光其、张志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其运输车辆将向雪琴撞倒致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公司为该车投了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几被告拒不支付赔偿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丰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向树中、任素芳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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