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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其特殊在于是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与车辆发生撞击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由于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越来复杂,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 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车辆所有人自己使用其赔偿主体是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车辆所有人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2)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3)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3、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5、驾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所有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雇员在受雇期间擅自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该情形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雇员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雇主事前对雇员驾驶自有机动车实施雇佣行为明确反对的除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该情形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其他情形的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雇员为上班或者下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该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2、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由驾驶培训机构指派教练员陪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驾驶人自行提供机动车的,由驾驶人与驾驶培训机构承担同等赔偿责任;驾驶培训机构提供学习机动车的,由驾驶培训机构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施工人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施工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2)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3)实施其他妨碍道路正常通行行为的。 6、道路配套设施设置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当道路出现损毁时,应当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而未作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两机动车先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同一人受到损害,两机动车各自的原因力可以区分的,由两机动车方根据原因力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机动车各自的原因力无法区分的,由两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交通事故是因为多种原因造成的,按照原因力的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9、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 10、车辆买卖后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保险公司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注:参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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