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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书
2010-11-16 12:05:37 来源:彭道柏律师
申请复议书
申请人:刘x,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xx村,私营企业主,身份证号码:510215196707183xx8。
代理人:彭道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96830876.
被申请人: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咸阳市礼泉县南大街 。
法定代表人: 局长 ,联系电话: (029)35616669。
申请请求:请求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依法:1、撤销2010年11月4日礼泉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2、决定
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赔偿申请人刘x的赔偿金3760.2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退还渝S0371号商务车一辆。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刘强与武功秦陇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康xx有生意往来,并有经济纠纷。2009年11月26日康xx将申请人刘x与其的供煤纠纷,当作刑事诈骗案件向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举报,礼泉县公安局在没有经过认真核实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30日对申请人刘x立案侦查。于同年12月15日对申请人刘x上网追逃,申请人刘x被重庆警方抓获,同日被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拘留。2010年3月17日因申请人刘x诈骗案件无任何证据,刑拘时间到期,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就打电话叫申请人的亲人缴纳5000元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15日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喊人强行将渝S0371号商务车一辆开到礼泉县公安局,并抵押给康xx,没有办理任何扣押手续。2010年4月16日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以礼公刑保字【2010】45号给申请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申请人对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自己诈骗罪不服,就申请礼泉县公安局撤销案件,礼泉县公安局于2010年8月24日以礼公刑撤字【2010】001号撤销了对申请人的立案侦查。后申请人申请刑事赔偿,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只赔偿申请人2882.82元,对渝S0371号商务车一辆不予退还,对精神抚慰金没有赔偿。申请人对此不服,其理由是:
一、申请人被错误刑事拘留的天数为30天,每天赔偿的数额为125.34元,根据我国《赔偿法》第33条的规定,其赔偿金应为3760.2元,而不是礼泉县公安局计算的2882.82元。
二、申请人被错误拘留30天,给申请人及其亲人带来了很大的精神打击,现在连经营生意的勇气都没有了,在亲人和朋友面前抬不起头,根据我国《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礼泉县公安局应该赔偿申请人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三、申请人的渝S0371号商务车一辆是礼泉县公安局叫人开起走的,虽然没有扣押,但没有礼泉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人的渝S0371号商务车一辆,就不会被开走,并抵押给康玮刚。因此,应该返还申请人的渝S0371号商务车一辆。
综上所述,礼泉县公安局2010年11月4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错误,特申请咸阳市公安局复议,请求贵局依法给与纠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咸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刘x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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