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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分组审议纪实

2007-10-27 19:49:59 来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分组审议纪实

    强行进入住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行政强制法草案分组审议现场特写
 

    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住宅,是一个人、一个家庭生活的场所、安全的归依。 
 
    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中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热点。许多与会人员表示,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列举了行政强制措施的6种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进入公民住宅是非常严重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何钟泰说,在授予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必须要防止它们在执行时滥用权力。“建议尽量不要把进入公民住宅这样的权力给予一般行政机关,否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会受到影响。” 
 
    列席会议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德奎表示,目前法律草案有些地方不够完善:“草案设定了6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应该对这6种方式逐一做出规定。但是,目前草案只对6种方式中的第二、第三、第四项有所规定,而对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进入住宅都没有单独设条款。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进入住宅是最重要的强制措施方式,不单独设条款,感觉草案不够完整。” 
 
    “就拿强行进入住宅这一项来说,司法机关办案进入住宅是为了搜查、获取证据,行政执法机关进入公民住宅干什么?是搜查还是扣押财物?目前法律草案没有交代。”李德奎进一步表示:“有关规定事关重大,一定要慎重。建议对这个草案进行进一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有排他性的,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随便进入住宅。要进入住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西方国家有一个谚语,形象地说明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害:‘我的房子虽然破,风可进,雨可进,但未经我允许,皇帝不能进。’” 
 
    “在任何一个国家里面,进入民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或者是主人邀请你,或者是公安部门有合法的法律程序。决不允许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一般的行政法规进入民宅。如果行政强制法规定可以进入住宅,那么必须规定出严格的法律程序。”任茂东说。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0月26日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分组审议纪实

中国人大网   2007年10月27日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电(张晓松、杜文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部分与会人员表示,该法旨在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当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和困难地位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更加注重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工伤、疾病、社会劳动保险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针对这一情况,部分与会人员提出,应适当扩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鸿斌说:“从实践看,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争议是比较大的。我们单位一个员工突发脑溢血,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这算工伤吗?”他提出,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否可以加上“在岗位时间”,即在工作时间发生的疾病。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江波也建议,把“开除处分”明确列入法律适用范围。她认为:“职工奖惩条例仍在执行,开除处分被用人单位广为运用。开除处分在奖惩条例中是最严重的一项处分,争议也比较多,因此建议明确列入受理的范围。” 
 
    简化调解仲裁程序 
 
    “制定这部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护困难群体,即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但当前司法实践中却显露出许多弊端和不足。最明显的例子,一个关于工伤维权的劳动争议,要走完所有的程序,普通时间大概需要3年9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调解仲裁程序复杂,使劳动者维权艰难,不利于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介绍,本次会议之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到有些省份进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调研,对劳动争议反映比较大的问题,主要就是程序长而且复杂。有些劳动者到外地打工,最多也就是工作几个月,为了这几个月的工资还要打几年的官司。这就造成,虽然劳动争议案件在逐年增多,但这个统计数字却远远低于实际的案件数量。 
 
    谨慎考虑终局裁决 
 
    为缩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可以“一裁终局”。对此,部分与会人员提出不同看法。 
 
    “我感觉这个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如果劳动者的利益应该是10万元,却只能按照最低工资只给几千块钱,肯定是不公的。最低工资不是标准工资,更不可能就是当事人应获得的收益,所以这条我觉得应该谨慎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现在算来算去最多也就是1万块钱,我建议能不能把这个标准再提高一点?比如把12个月改为18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志寰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翔在来参加会议之前特意咨询过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当地外来工工资很低,有的服务员,刚开始每个月只有三四百块钱。如果受了工伤,按照现在的标准,最后只能拿5000块钱,而这5000块钱可能还不够治伤。”她建议将“当地月最低工资”改为“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 
 
    增加法律监督责任 
 
    郑功成委员提出,法律草案中应当增加法律监督和法律责任内容。否则,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判不公造成当事人权益损失,到底是法院监督,还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督?仲裁委员会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将很难解决。特别是在“一裁终局”的情况下,将无法再到法院申诉,很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失。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黄国健在香港从事工会方面的工作。他建议,如果用人单位老板不执行裁决,应由政府部门督促其执行,“国际上是这种做法,香港也是这种做法。因为劳动者没有时间也没有金钱去告老板,只有靠政府部门来保护劳动者,形成一个威慑力,使老板不敢随意违反仲裁裁决。”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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