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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2010-10-29 23:23:40 来源:彭道柏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贵院审理被告人王X犯抢劫罪一案,根据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受其母亲的委托,并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X,并对本案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研究,特别是通过今天庭审询问、质证、认证,我认为本案事实非常清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部分不属实。具体如下:
1、认定“被告人王X2009年9月20日—2009年12月27日共计15次在XX镇中学宿舍5楼510室找受害人黄XX抢劫75元。”不属实。其理由是:1)被告人王X在庭审上提出了辩解意见,受害人开始没有在510室住是后来才来的,而且他根本没有在510室找受害人枪或要过钱;2)从证据上看,只有被告人王X和受害人黄XX的笔录,而且他们的笔录都是笼统谈的,没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以及作案过程,更为突出的是按照校历推出来的次数(详见卷宗72页);3)事实上被告人王X被学校开出后于2009年11月15日—2010年1月10日根本没有在XX县XX镇居住生活,而是在上海打工,有兰XX、兰XX等9人为证。4)2010年10月4日是法定的休假日,学校没有上课,而认定被告人王X到学校抢劫,有国务院关于法定假日的规定为据;4)没有证人证言相互佐证。
2、认定“被告人王X持刀多次威胁受害人,拿玩具枪威胁受害人。”不属实。其理由是:1)被告人拿的跳刀、玩具枪不是为了找同学要钱他自己购买的,也不是为了找同学要钱找他人借的,而是找他的同学董X拿来玩的(详见卷宗 页);2)被告人在找同学要钱时只有一次拿得有跳刀,是找受害人要钱,补给受害人零钱时把跳刀拿出来的,并不是拿出来威胁的(详见庭审记录公诉人的询问);3)从公诉机关举的证据来看,有的受害人说被告人用刀威胁的,有的受害人说没有威胁,而且证据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的排除。
3、对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在所有的讯问笔录中,都是采取了诱导的讯问方式取得的证据,比如说,王X抢劫你没有啊 ,抢劫了多少啊......。对被询问人所说的王X犯抢劫的言词证据,不应该给予认定。
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X犯抢劫罪证据不充分,根据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理由是:
1、从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来看,证实了被告人王X多次找其同学或一个年的同学等人强拿硬要要钱的事实,比如,找受害人要5元钱,不拿就说要打他,有的受害人拿10元,他补5元;有的受害人拿50元,他补给受害人45元;有的不拿就搜身,一般没有搜到钱就算了,其中有一次在黄X身上收到了52元钱,他只拿了5元钱,其余的钱退还了受害人;有时候受害人没有钱,就把受害人的手机拿了,拿了后就把内存卡取了,将手机还给受害人;有的时候喊受害人拿5元,受害人说只有2元,就只要2元或1元;有时候他喊受害人拿5元,受害人说没有,他就说拿3元吗,受害人还是说没有,他就说拿1元吗,与受害人进行讨价还价等案件事实。他的犯罪事实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有很大区别的,这与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
2、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有许多相似的地方,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都有可能使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两者仍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犯罪两者在犯罪地点有所不同。“强拿硬要”属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其犯罪地点均为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当众撒野,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财物,除被害人外,其他在场人,人身一般未被施予暴力或暴力威胁,他们看见与否均不影响“强拿硬要”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实施。抢劫侵害的客体则为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处所,如乡村小道、无人小巷等,抢劫属秘密行为,通常不为他人知晓,偶尔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被害人周围的其他人一般未能发现抢劫行为或虽发现但人身均受到了暴力控制而无法制止抢劫行为,抢劫行为人不希望其抢劫行为被他人所见。而本案被告人王X强拿硬要的地点在学校、网吧等,与抢劫罪一般选择的偏僻处所是有很大区别的;2)被告人的犯罪目的不同。“强拿硬要”的主观故意表现为蓄意生事、寻求刺激、挑衅社会,强拿硬要行为只是寻衅滋事的方式之一,所以,耍弄威风是主要目的,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属从属目的,且多被作为寻衅手段,居次要地位,抢劫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来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占有他人财物是其唯一目的,而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则被作为手段,居次要地位。而本案被告人王X最主要的是寻衅滋事,主要是学校把他开除了,他无所事事,找同学们要钱来买水、玩具等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同时给学校的秩序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是次要的,如果是主要的他就不会收50元补受害人45元,就不会把手机内存卡取了把手机退给受害人(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讯问记录、公安机关的笔录、学校的证明等为据),与抢劫罪主要以抢劫财物为主要目的有明显的区别;3)被告人客观方面的客体表现不同。首先,强制占有公私财物的强制程度不同,“强拿硬要”一般只有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基本没有凶器,被害人可以反抗或求救,通常不致有重伤或死亡危险,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较大,有时也可能使用麻醉等方法,经常有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重伤或死亡的危险。本案被告人王X基本上没有用什么凶器威胁受害人,就是用玩具枪威胁也是用纸张把枪口堵住打的,生怕把受害人打痛了,一般就是语言威胁,而且受害人完全有报案的机会,即使反抗也不会受到重伤或死亡,与抢劫罪的威胁程度有明显的区别;4)占有公私财物的目标数额不同,“强拿硬要”一般只是“小拿小要”,有时能获得更多财物而无意获取;抢劫则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财物为目标,作案现场能获得的财物基本不会放弃。本案被告人王X只是一般只是要5元,受害人拿多了或搜身来多了他都退还或补给受害人,根本无意获取更多的财产,与抢劫罪有多少钱就尽力拿多少钱是有很大区别的;5)从作案人与受害人的关系看,“强拿硬要”作案人可能与受害人认识,也可能不认识,如果不认识,受害人一般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作案人的情况;抢劫行为人与受害人则基本陌生,受害人通常无法得知作案人的情况。本案被告人针对的都是自己的同学,都是熟人,与抢劫罪抢劫的对象一般是陌生人有很大的区别。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条4款“关于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做了这样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被告人王X的行为也只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本案中被告人王X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其他未成年人采取强拿硬要,而非实施暴力劫取财物。被告人王X从其他未成年人处硬要现金的数额不大,在其他未成年人拿出大额现金时还有找钱的情节,强拿硬要的行为发生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人多的网吧中,当受害人随身没有带钱时,强行让受害人借钱,被告人收到钱后告知受害人以后有事找他们,而且大多数受害人认识被告人,从这些情节看,被告人王X向其他未成年人硬要现金外,还有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炫耀他的势力、挑衅社会的目的,被告人王X对受害人虽然实施了语言威胁或轻微的暴力,但被告人王X对受害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没有达到抑制受害人反抗的程度,受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有拒绝给钱的选择,可以逃离现场,可以反抗,也可以报警求救,这与抢劫罪也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抢劫罪不能成立。
三、被告人王X的行为虽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其在犯罪时还没有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被告人王X的刑事责任。如果贵院非要追究被告人王X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因其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当庭认罪,受害人的父母自愿退赔,愿意尽全部监护责任,且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任何一个受害人伤害,也没有造成任何一个学生不敢到学校学习,同时也是学校违背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X开除,不让其读书和被告人的父母不尽全部监护责任造成的。也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X的行为不按照犯罪行为处理;如果贵院非要追究被告人王X的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判处缓刑,以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如果对被告人王X判处实刑,被告人王X就失去就学的机会,就会滑向更远的深渊。如果是我们法律人的小孩,不知道我们法律人对本案怎么来定罪判刑!我在想只要有机会,我们法律人一定尽最大努力把小孩拿回来,在不违背制定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的情况下,能判无罪就判无罪,能判缓刑就判缓刑。我希望每个法律人对每个孩子都一样!
四、本案被告人王X未满16周岁,由于调皮和家长不尽监护 责任,学校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被告人王X开除,流浪社会。被告人王X精神无所寄托,就找原来的同学强拿硬要,小拿小要,在要的过程中讨价还价,拿多了补,拿手机退还只要卡,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但并有造成学生任何伤害,也没有造成学生不敢上学,通过学校的老师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被告人王X抓获。被告人王X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的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条4款的规定,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时没有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该追究被告人王X的刑事责任。故此,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X无罪。
此
XX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彭道柏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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