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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2010-10-02 22:40:04 来源:
作者: 范明志 发布时间: 2010-10-01 09:07:53
法庭记录是人民法院法庭审理活动的记载,具有诉讼证据的性质,是对案件进行裁判的重要基础,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工作。我国有关法律对法庭记录规定的比较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法庭记录仅各用一条做了规定。随着现代电子音像技术日趋成熟,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已经具有现实可行性。庭审录音录像既可以完善法庭记录方式,提高法庭记录质量,还可以加强对庭审活动的监督管理。这也是“科技强院”方针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
《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庭审录音录像的其他功能。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探索庭审录音录像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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