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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应再审
2007-10-27 20:17:23 来源: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应再审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 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次审议稿比较完善,建议此次常委会修改后通过。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一个案子是否要再审,主要是看案件审理是否公正?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就是不公正。而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也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只要不公正,就应当再审。贺铿委员说,“现在这样一改,给法院的有关审理人员为审案的不公正而再审留下了很多余地。”贺铿委员建议,还是用“限制”比较好,以保证审理的公正,使案件审理质量更高。
实现每个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司法的最终目的。“限制”是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剥夺就是全拿掉了当事人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何钟泰认为,最好把这两个情况都写出来。因为英文的限制和剥夺有着不同的意译,建议改为“当事人辩论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剥夺”。
有的地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短缺问题非常严重,特别是在基层。本来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没有资格办案的,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里面有个决定进入再审的标准问题,按照这个标准,我们西藏一部分案件应该进入再审,但由于人员的问题无法再审。”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洛桑顿珠说,“西藏有历史原因,而且有实际情况,特别是语言的问题,希望民事诉讼法中能够变通地予以考虑。”
来源:法制日报 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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