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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戴秀梅)
2011-02-18 21:02:23 来源:
原告:张素芳,女,汉族,生于1929年12月6日,务农,住重庆市丰都县青龙乡龙井村10组18号。身份证号码:51232419291206134X.系受害人的母亲。
原告:戴秀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12日,工人,户口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双龙场乡回龙村4组。经常居住地:广州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镇新锡边村 。身份证号码:512324197409121221.系受害人的妻子。
原告:向利霞,女,汉族,生于1999年12月7日,学生,住重庆市丰都县青龙乡龙井村10组18号。身份证号码:500230199912071345.系受害人的女儿。
原告:向利川,男,汉族,生于2000年11月16日,学生,住重庆市丰都县青龙乡龙井村10组18号。身份证号码:500230200011161330.系受害人的儿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塘贝路口胜和大厦一楼。
负责人:钟诚,经理。
被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道平,经理。
诉讼请求:请求东莞市第一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2、03万元;2、被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 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受害人向淑华,男,生于1972年11月11日,户口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青龙乡龙井村10组18号。于2004年到广东省东莞市麒麟装饰公司 上班至2010年12月26日。被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粤S24879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2010年12月26日18时15分被告东莞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何伟坚驾驶粤S24879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从大岭山往莞城方向行驶,行驶至东城区新锡边门口人行道时,由于过人行道时车速过快,将受害人向淑华驾驶的自行车撞到。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受害人向淑华当时受重伤,经东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2011 年1月1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病历等为据。
综上所述,被告的驾驶员何伟坚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没有减速行驶,将正在通过人行道的受害人向淑华撞伤致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东莞市第一 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素芳、戴秀梅、向利霞、向利川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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