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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10-11-16 18:06:42 来源:彭道柏律师
原告:黄xx,男,汉族,1940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xxx村6组。经常居住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平都中路三支路xxx号1单元701。身份证号码:512324194003xxx616。
被告:陈x,男,汉族,1995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双庙村2组。身份证号码:5002301xxx05014650。联系电话:1580xxx8981。
法定代理人:陈x,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双路镇xxx村2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7xxx09519X。联系电话:13512xxx402。
被告:陈x,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双路镇xxx村2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711209xx9X。(系陈刚法定监护人)。
被告:付xx,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30日,家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都中路xx路35号3-2。身份证号码:512324197xxx303932。联系电话:15826xx009。丰都县丰和摩托车维修部负责人。
被告:谭xx,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4日,家住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xx村5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xx051xx294。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 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243号二楼 。
负责人 张权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共同赔偿被告:1、医疗费18985.65元;2、误工费3354元;3、护理费3354元;4、鉴定费500元;5、住院生活补助费975元;6、营养费390元。7、残疾赔偿金31498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79056。65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3日5时10分左右,被告陈x驾驶渝G82204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三合镇滨江路西段商业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商业路开心超市路段时,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借被告丰都县丰和摩托车维修部的摩托车驾驶,因操作不当将路边行走的原告撞伤,后送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及其其他皮肤裂伤、擦伤等。经治疗于2010年6月10日好转出院,用去医疗费18425.65元。经丰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以丰公交事认字[2010]第20100004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陈x的行为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全部过错,黄泽元无过错。“陈x为全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泽元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后经重庆市丰都县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138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鉴定为“X级(十级)伤残”。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由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xx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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