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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10-11-04 16:40:31 来源:彭道柏律师
原告:孙皓辉,男,汉族,生于1999年10月12日,家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西路二支路4号1-2。身份证号码:500230199910126074。
法定代理人:佘维琼,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6日,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西路二支路4号1-2。身份证号码:512324197604066088。联系电话:15025669789。
被告:任泽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4日,车辆承租人,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65号4单元1-1。身份证号码:512324196805040015。
被告:丰都县富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峡南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合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燕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2、被告任泽勇、丰都县富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13920元、交通费172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44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8800元-10000元=88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任泽勇租赁被告丰都县富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渝G14885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客运经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对渝G14885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性。
2010年8月27日19时40分左右,驾驶员张应华驾驶的渝G1488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三合镇宏声商业广场往石油宾馆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中国银行前人行横道时,在人行道内与横过道路的孙皓辉相撞,造成孙绍辉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时,就送往丰都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脑震荡;2、头皮血肿;3、双肘部皮肤挫擦伤。”于2010年10月10日好转出院,住院44天,经医院建议出院休息两周。此次事故经丰都县交通警察大队以丰公交认字[2010]第206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应华在此次事故中为全部过错责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孙皓辉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被告任泽勇已经赔偿原告所有医疗费,其余赔偿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孙皓辉受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皓辉
法定代理人:佘维琼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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