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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10-11-03 16:26:46 来源:彭道柏律师
原告:孙皓辉,男,汉族,生于1999年10月12日,家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西路二支路4号1-2。身份证号码:500230199910126074。
法定代理人:佘维琼,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6日,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西路二支路4号1-2。身份证号码:512324197604066088。联系电话:15025669789。
被告:任泽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4日,车辆承租人,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65号4单元1-1。身份证号码:512324196805040015。
被告:丰都县富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峡南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合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燕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列被告赔偿原告:1、护理费10560元;2、交通费1720元;3、住院生活补助费1100元;4、营养费:440元;5、精神抚慰金5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8月27日19时40分左右,驾驶员张应华驾驶的渝G1488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三合镇宏声商业广场往石油宾馆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中国银行前人行横道时,在人行道内与横过道路的孙皓辉相撞,造成孙绍辉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时,就送往丰都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脑震荡;2、头皮血肿;3、双肘部皮肤挫擦伤。”于2010年10月10日好转出院,住院44天,经医院建议出院休息两周。此次事故经丰都县交通警察大队以丰公交认字[2010]第206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应华在此次事故中为全部过错责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孙皓辉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后与被告张应华协商赔偿未果。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张应华的过错导致原告孙皓辉受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上列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皓辉
法定代理人:佘维琼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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