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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07-11-17 00:33:53 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6〕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考虑到黔江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现将其从原来的第三类地区调整为第二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310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28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26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30元/月。
三、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资金不足的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和关心失业人员生活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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