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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2009-03-14 11:41:14 来源: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无证和醉酒驾驶撞伤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是否免责
作者:?聂华琪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8-9-22   点击数:480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近二年,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保险公司以无证或者醉酒驾驶撞伤第三人,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为由拒绝赔付。而有的基层法院对此判决不一,有的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判决保险公司免责。

笔者认为:对于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符合交强险的设立本旨。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一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后者更成为全面规范交强险的基本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条例有关精神的解释,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以“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可见,交强险的设立是以保护和救助受害人为宗旨的,如果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或者醉酒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此相悖。同时,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为受害人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在本质上应属于先行赔付,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精神。

二、符合交强险的具体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无非两部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免除了无证或者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符合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保险业协会根据《条例》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成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广泛适用的格式文本,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规定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并且应明确告知投保人方为有效,这是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并未将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列为免责事由。目前,各大保险公司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均为该文本,且双方无特别约定,即使保险合同对此种情形特别约定为免责事由,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也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对于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法院判决合理、合法,是对相关法规的准确诠释。

相关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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