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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
2009-02-15 22:42:08 来源: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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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8〕4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3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各区县(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附表:1.主城区农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2.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平方米
附表3:
主城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照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3.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照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附表4:
.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0元计算。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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