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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2012-11-23 17:00:17 来源:彭道柏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汉族,1965426出生,农村居民,住丰都县青龙乡龙井村75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65042xxx59.联系电话18717856376.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汉族,1966210出生,农村居民,住丰都县青龙乡龙井村75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xx602101340.与孙彦松是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196523出生,农村居民,住丰都县青龙乡龙井村75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65xxx31330.

    原审被告:孙xx,男,汉族,1937128出生,农村居民,住丰都县青龙乡龙井村75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xx701281371.是上诉人的父亲。

    原审被告:彭xx,女,汉族,193633出生,农村居民,住丰都县青龙乡龙井村75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xxx3031344.是上诉人的母亲。

    原审被告:孙xx,男,汉族,199178出生,农村居民,住丰都县青龙乡龙井村75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107081356.是上诉人的儿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1116日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2012)丰法民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5788.85元;2、由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漏列了以下法律事实,导致判决错误。

第一,漏列了被上诉人孙云武在一审举的证据“丰都县中医院病历”中“CR诊断报告”载明的事实,即2011130日孙云武左尺桡骨中断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断端对线对位良,内固定器完好、在位。

第二,漏列了被上诉人孙云武在一审举的证据“丰都县人民医院病历”第4页第一段载明“辅查:左尺桡骨正侧位X线片(丰都中山医院2012-01-15)提示:断端对位良好,桡骨断端部分骨折线可见,尺骨骨折线消失,其内见钢板固定影,余未见异常。”

第三,被上诉人在法庭开庭中的陈述,即被上诉人孙云武在丰都县中医院手术后,骨断端对线对位良,其后现成骨不连,是由于孙云武下重体力,爱吸烟,保护不好,住院时间短,营养不良等,多因一果造成骨不连的。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上诉人只应该对被上诉人在丰都县中医院住院7天和十级残疾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丰都县人民医院住院22天的损失,应该由自己承担。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认定上诉人到丰都治疗花去600元交通费,是错误的,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从2011126日入院至201122日出院,从青龙至丰都往返的所有车费2次,一次24元,才48元。而且是上诉人孙彦松支付了的,包括生活费、护理和医疗费都是承担的。2、被上诉人于201215日从青龙到丰都县中山医院检查的交通费48元,也是上诉人支付的。3、被上诉人于201228日至201232日从青龙至丰都往返2次的交通费48元,是被上诉人自己承担的。但是,被上诉人在丰都人民医院重做手术,是他自己下重力等原因造成的,其交通费、医疗费等损失,应该由他自己承担。4、至于说被上诉人谈到鉴定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是他自己举证所必须的,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举证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自己承担。5、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15个月,误工费按照建筑行业标准进行赔偿是错误的。其事实和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孙云武住院共计29天,而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15个月,明显违背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GB/T521)》“10.2.8尺桡骨双骨折120日;10.2.9桡骨远端骨折90日”的规定;2、在丰都县人民医院重做手术,是被上诉人自己在丰都县中医院做手术后,下重力造成的,同时也导致鉴定时间延长的主要原因;3、导致鉴定时间延长并不是上诉人造成的,是被上诉人、一审法院、鉴定机构共同造成的,并不是上诉人的过错(2011126日受伤到丰都中医院治疗,201122日手术后出院;后被上诉人自己下重力,导致形成了骨不连,并长期不去做手术,于201228日才到丰都县人民医院重做手术,201232日出院,2012319日申请鉴定,2012410日丰都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2012421日孙云武起诉法院,2012615日第一次开庭,孙彦松提出重新鉴定,201294日丰都法院才委托鉴定,2012920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20121019日丰都法院第二次开庭);3、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只是可以,不是应当。说白了,这是给法官的一个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而本案法官明显违背了该规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等的规定;4、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误工标准为建筑行业标准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公司证明是虚假的,是通过关系取得的,如果被上诉人孙云武真是公司的建筑工人,那么就应该有劳动合同,原始签字的工资表,发放工资的银行卡,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但是孙云武并没有提供。同时,孙云武如果是建筑工人,请问是干什么工种的,会什么技术。由于孙云武自己身体问题,根本无法正常干活,平常靠帮他父母劳动来维持生活。

综上所述,孙云武在丰都县人民医院重做手术花的21303.15元,交通费552元(600-48元),15个月的误工费34535-1620元(6480.17÷12×3=32915,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只应该承担15788.85元。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等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彦松、张翠兰

                                  0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1、一审判决书;

   2、本案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四、《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五、《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10.2.8尺桡骨双骨折120日;10.2.9桡骨远端骨折90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一、正确认识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下列情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进行裁量,或者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裁量的;(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法律精神、规则或者条文进行阐释的;(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阐释或者对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进行裁量认定的;(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一)合法原则。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确裁判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违反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二)合理原则。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因素,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努力增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三)公正原则。要秉持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除干扰,保持中立,避免偏颇。注重裁量结果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理解的契合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四)审慎原则。要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充分理解法律精神、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衡量、仔细求证,同时注意司法行为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正确运用证据规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正确运用证据规则,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查明事实和程序正当的角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客观、准确认定证据的证明力,严格依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努力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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