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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12-04-03 10:26:46 来源:彭道柏
2012-04-02 09:04:01| 分类: 合同方面的规定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 x,男,汉族,19xx年3月6日出生,居民,住xx县xx镇xx村3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xxx3065295.联系电话152137xx518.
被告:杜xx,男,汉族,19xx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住xx县xx镇xx居委1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xxx0195314.联系电话132512xxx56、15310xxx279.
被告:秦xx,男,汉族,19xx年3月22日出生,居民,住xx县xx镇xx居委1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xxx3225294.联系电话:1370xxx6190。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我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土地置换合同》;2、两被告支付我违约金20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我于2009年11月25日购买了原xx粮管所(0108-0109号)仓房及其粮管所办公住房,并用于经商。
2010年4月21日我与两被告自愿达成《房屋土地置换合同》,合同约定我将自己购买的原xx粮管所(0108-0109号)仓房及其粮管所办公住房交由两被告自行拆除修建房屋,拆除旧房和修建房屋的所有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两被告承担。房屋修建好后由两被告无偿还给我住房二套、临街门面三间,底楼全框架结构,长23-24米,宽不得少于12米,内空高不得低于4.3米及门窗安装。住房在三楼任选两套(不含底楼),各不得少于110平方米(含安装防盗门、铝合金窗)。两被告在修建过程中,如遇粮食部门干预,甲方负责协调。两被告必须从拆房之日起,一年内交房给我使用。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支付支付守约方违约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两被告于2010年5月14日将我自己购买的原xx粮管所(0108-0109号)仓房及其粮管所办公住房拆除后,至今已经快2年了,都没有修建房屋的迹象。我多次找两被告要求交房屋,他们以房屋成本高,房价降低,不好卖为由,拒不履行合同。导致我无房居住,无门面经商,生活非常窘迫。
以上事实有《房屋购房合同》、收据、房屋移交协议、《房屋土地置换合同》等为据。
综上所述,两被告由于没有及时拆除旧房修建房屋,导致现在修建房屋成本高,房屋降价。两被告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造成了根本性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谢 x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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