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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1-11-20 10:12:23 来源:彭道柏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1-11-20 09:45:33| 分类: 房屋方面的法律规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2011年1月谢某将家人积累多年的近40万元钱(包括房价款、中介费、过户费、税收等),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蒋某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的产权证是蒋某一个人的,没有其他共有人,使用面积只有80多个平方米,该房屋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城),中介公司当时讲房屋没有产权争议,谢某看了房屋产权证,也去看了房屋,就支付了4万元,在办理过户后又支付了30万元,在办理过户时房管机构也说没有问题。蒋某某就将房屋的家具等搬出,并将房屋交给谢某居住生活,并享有所有权。另外,谢某与蒋某、中介公司的人员购房前都不认识,房屋买卖的价格与当地的市场价一样。
在2011年2月后蒋某的妻子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因蒋某只承认有15万元,其妻不认可,就向法院提起确认谢某与蒋某的买卖房屋行为无效。法院以谢某没有审查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共有人为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恶意就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我认为法院判决是错误的 ,该房屋买卖行为应该有效,其理由是:1、谢某与将某、房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不认识,并不存在恶意的基础;2、谢某买房支付了对价34万元;3、谢某购买房屋时也尽到了注意义务,比如问中介机构该房屋产权是否有问题,也看了房屋产权证,看了房屋,并且是在房屋过户机构登记了过户后才支付的30万元购房款,如果不能办理过户谢某是不会支付购房款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都做了明确规定,该谢某购房是善意的,其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在2011年2月后蒋某的妻子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因蒋某只承认有15万元,其妻不认可,就向法院提起确认谢某与蒋某的买卖房屋行为无效。法院以谢某没有审查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共有人为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恶意就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我认为法院判决是错误的 ,该房屋买卖行为应该有效,其理由是:1、谢某与将某、房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不认识,并不存在恶意的基础;2、谢某买房支付了对价34万元;3、谢某购买房屋时也尽到了注意义务,比如问中介机构该房屋产权是否有问题,也看了房屋产权证,看了房屋,并且是在房屋过户机构登记了过户后才支付的30万元购房款,如果不能办理过户谢某是不会支付购房款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都做了明确规定,该谢某购房是善意的,其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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