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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10-07-25 18:01:13 来源:彭道柏律师
原告:余龙珍(熊仕全之妻),女,汉族,1954年11月19日出生,务农,重庆市丰都县人,住丰都县社坛镇地坝嘴村5组。身份证号码:512324195411192767.联系电话:13996830876.
原告:熊兴权(熊仕全的长子),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现役军人,重庆市丰都县人,住78108部队61分队。编号:成字第0101877.
原告:熊兴利(熊仕全的次子),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工人,重庆市丰都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人民北路20号。身份证号码:51232419840114157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住所地: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经理。
被告:何朝波,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驾驶员,重庆市丰都县人,住丰都县仁沙乡熊家河村5组。身份证号码:500230198411092119.联系电话:15523675896.
被告:刘 勇,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驾驶员,重庆市丰都县人,住丰都县保合乡何家场村5组。身份证号码:500230198706152377.
诉讼请求:请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2、被告何朝波、刘 勇连带赔偿原告 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朝波所有的渝GD7270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险。
2010年6月26日8时25分,熊仕全(又名熊仕权,57岁)驾驶渝GK7368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丰都县永兴往涪陵区中峰场方向行驶,行驶至珍溪镇中永路洪湖村6组黄葛湾路段,与迎面刘勇驾驶的渝GD7270轿车(被告何朝波所有)发生正面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熊仕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6月27日死亡。花去医疗费26020.99元。双方协商赔偿无果。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发票等为据。
综上所述,被告侵害了熊仕全的生命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8条等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丰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余龙珍、熊兴权、熊兴利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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